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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金洞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洞管理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编辑:redcloud 2021-04-01 11:2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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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区(场)直有关部门,区(场)属各企事业单位:

  《金洞管理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管理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金洞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5月30日

  金洞管理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 预警机制

  3.1 预警信息

  3.2 灾情管理

  3.3 救灾预警响应

  4. 应急响应

  4.1 IV级响应

  4.2 III级以上级响应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5.2 物资保障

  5.3 通信和信息保障

  5.4 设备保障

  5.5 人力保障

  5.6 社会动员保障

  6. 灾害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性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4 其他设施重建

  7. 监督管理

  7.1 救助款物监管

  7.2 宣传、培训和演练

  7.3 奖励与责任

  8. 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湘政办发〔2012〕67号)、《永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永政办发〔2012〕6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受灾人员自救相结合,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金洞管理区设立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管理区设立金洞管理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由管理区分管副书记任主任,协管民政工作区领导、区民政局局长、区发改委副主任、区财政局副局长任副主任,区民政局、区农村工作局(畜牧水产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城建规划房产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局(红十字会)、区经贸局、区公安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环保局、区广播电视台、区统计局、金洞水文站、区武装部等单位负责人为委员会成员。

  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由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区减灾委

  负责全区自然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全区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组织、领导全区救灾工作,协调开展重大救灾活动,指导乡镇开展救灾工作;统一调度全区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保障资源,统一协调区有关部门参加救灾工作;及时向管理区党委、管委和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会同新闻部门发布重大、特别重大灾害信息;负责接待上级、外县区慰问团及核灾救灾工作组;负责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工作。

  2.2.2 区减灾委办公室

  承担区减灾委的日常工作;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指导参与救灾工作;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相关信息、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情况;召开救灾会商会议,提出应对方案;协调落实对灾区的支持和帮助措施;承办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区民政局:负责救灾工作;组织核查并会同新闻部门发布灾情信息;管理、分配中央、省、市及区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区减灾委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工作。

  区发改委: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区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区农村工作局:负责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防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并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防治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重大野生动物疫情、林业生物灾害的监测、防治及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区水利局:掌握汛情、水旱灾情和水利工程险情,组织、协调、指导全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办理因灾损毁公共基础设施和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用地审批手续。

  区城建规划房产局:负责将综合防灾纳入城乡规划,组织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组织转移灾民所需的车船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

  区卫生局(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工作和社会募捐,按照有关规定向外界发出救助呼吁;根据捐赠者意愿,接收、管理、分发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红十字医疗队参与灾区伤员救治工作。组织抢救伤病员;开展疫情和环境卫生监测,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置措施;组织专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受灾人员心理疏导、援助工作。

  区经贸局:负责灾区无线电信号的监测及管制。

  市公安局金洞分局:指导、协助维护灾区治安秩序、疏导交通;加强安全防范,保卫重点目标,打击违法犯罪;协助组织紧急疏散转移、解救群众等工作。

  区教育局: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区科技局:负责安排救灾科研项目;负责地震现场监测和分析预报,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区环保局:组织、协调灾区环境污染情况的监测与评估。

  区广播电视台: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区统计局:协助分析灾害情况和制定统计标准。

  金洞水文站: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区武装部:组织、协调、民兵参加抢险救灾。

  3. 预警机制

  3.1 预警信息

  区有关部门(单位)发布气象灾害、地震趋势、汛情、旱情、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等预警信息时应及时通报区减灾委办公室。

  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区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的灾害预警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向市民政局和区党委、管委会报告,并通报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

  3.2 灾情管理

  区民政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3.2.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区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民政部门报告。

  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失踪)10人及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区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市民政局和省民政厅。

  3.2.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

  3.2.3 对于旱灾,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现、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核实上报结果。

  3.2.4 管理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减灾委或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3.3 救灾预警响应

  3.3.1 启动条件

  区相关部门(单位)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3.3.2 启动程序

  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3.3.3 救灾预警响应措施

  救灾预警响应启动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立即组织协调相关工作,并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向区减灾委领导、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乡镇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4)及时向市民政局和区党委、管委会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5)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3.4 救灾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发展为灾害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 应急响应

  设定Ⅳ、Ⅲ、Ⅱ、Ⅰ等四个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

  4.1 Ⅳ级响应

  4.1.1 启动条件

  (1)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失踪3人以上8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3万人以上0.6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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