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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祁阳金洞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金洞管理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党政办 编辑:redcloud 2014-07-24 16: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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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区直各部门:

  《金洞管理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已经管理区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一年三月二日

  金洞管理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第三条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我区试点工作从2011年3月5日起全面启动。

  第四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由区管委组织实施,区管委成立区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我区新农保的制度政策、实施方案,推进试点工作,协调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总结评估试点成效,向上级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社保局,负责试点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 将新农保试点工作列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区社保局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经办具体业务。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积极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组织实施和扩面征缴工作。具体业务由乡镇救助站承担,各村(组)负责本区域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宣传组织、信息采集、资格认证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资金筹集

  第七条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金洞管理区农村户籍的居民,均可自愿按本办法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纳保险费的年龄统一以全区启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时的参保人员户籍年龄计算,缴费年龄为16周岁—59周岁。

  第八条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省、市、管理区对参保人缴费(不含补缴)给予补贴,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也可选择高于500元的缴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多缴多得。缴费档次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参保人凭《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卡》在指定的金融机构按年缴费。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按中央确立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省、市、管理区对参保人缴费(不含补缴)给予补贴。具体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补贴30元,其中:省财政给予20元补贴,剩余部分由区财政解决。对农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等缴费特困重度残疾人(指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一、二级残疾)凭《残疾人证》,和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区有关部门在给予其救助救济时应优先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档次养老金。具体办法由区社保局会同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和区残联另行制定。

  第九条 养老保险缴费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养老保险费以人民币形式缴纳。参保人持《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卡》到经办机构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申报缴纳。参保人按年缴费。

  第十条 当年度按时足额缴纳应缴养老保险金“新农保”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当年度的缴费补贴。

  第三章 参保登记

  第十一条 参保村民按户籍所在地进行参保登记。对于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村民不允许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避免“双重保险”。

  (一)参保村民应持本人户口薄、有效身份证及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经所在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户籍管理单位审核其户籍、年龄等相关资料后以家庭为单位填写参保登记表册;

  (二)由乡镇人民政府及乡镇救助站将相关参保登记表册、资料报送区新农保机构审核备案后,由乡镇救助站为参保村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建档立卡。区新农保机构对参保村民建立信息库、台账,实行微机化管理;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村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应保尽保。

  第四章 账户设置及管理

  第十二条 新农保机构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发放个人帐户册。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等组成,完全积累、一步做实到位。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五章 养老金待遇支付

  第十四条 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月领取标准=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帐户养老金

  月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计发月数(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五条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第十七条 鼓励农民长期缴费,多缴多得。新农保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0.5元(不含补缴年限)。

  第十八条 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年龄认定以第二代身份证为准,无第二代身份证的暂凭户口簿办理,并在三个月内补办好第二代身份证。新农保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人凭《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存折》到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领取。

  第十九条 全区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同村居住的子女按规定参保并正常缴费。

  第二十条 区新农保管理服务中心每年在各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及相关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建立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和奖励机制。

  第二十一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第二十二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二十三条 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应于每年的9-11月份到所在乡镇救助站进行生存认证,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生存认证的,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发其养老金;参保人员或养老保险享受待遇人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应在一个月内到其所在乡镇救助站或区新农保中心申请注销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四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和养老金待遇的调整,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由区社保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报区管委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向可以接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外省、市、县转移户籍关系的,将其个人保险关系及个人缴费本息转入迁入地,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迁入地无法接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将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参保人员转为城镇职工的,将其个人缴费本息转入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抵顶个人缴费,按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部分不予转移退还,纳入基金专户。

  第二十六条 本区域范围内或由外省、市、县转入我区农村户籍的,由所在地接纳养老保险关系。缴费年龄和缴费标准按本办法执行,缴费标准低于本办法的补足差额,高于本办法规定的个人保险金作为预交资金。转出地未开展养老保险工作的,可重新办理参保手续。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将个人帐户中结余的本息一次性退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死亡次月停发养老保障待遇,并将其个人缴费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政府补贴不予退还,纳入基金专户。

  第七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基础养老金不能挤占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实行省级集中管理,纳入省级财政专户,个人账户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 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和区财政在全省统一确定的金融机构设立新农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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