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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洞管理区集体(个人)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党政办 编辑:redcloud 2014-07-24 16: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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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做好集体(个人)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申请工作的通知》(湘林资〔2010〕13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一)集体(个人)年度木材采伐计划在执行采伐限额管理的前提下,实行“自下而上申请制”和“公示制”。

  (二)集体木材生产计划分主伐、更新采伐、抚育采伐、和其它采伐四种采伐类型。每年的主伐计划和抚育采伐计划由管理区林业主管部门在上一年度的10月1日前以限额为依据一次性全额下达到各乡镇(工区);更新采伐计划和其它采伐计划不下达到各乡镇(工区),由管理区根据实际情况再作安排。

  (三)管理区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只下达一次,即使申请量小于限额,其剩余的计划也不再在当年内分配下达。

  二、程序

  (一)公告。管理区林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工区)在上一年的10月1日前通过电视、政务公开栏、会议等各种形式,告知广大林农和其他森林经营者。

  (二)申请。申请之前,各乡镇(工区)根据本单位可采伐资源分布情况将年度采伐计划下达到村,各村必须在限额采伐计划内组织申请,由有可伐资源的林权人在上一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之内向所在地林业站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为三个月。申请人可以是村集体、组集体、联户和个人,已经出售的活立木由购买方提出申请。属于集体申请或林权共有人提出申请的,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林权共有人同意,山林权分离由林权人申请采伐的,应当告知山权单位。

  (三)受理。为了使木材生产计划分配更科学合理和方便生产作业,对于受理的申请应当由乡镇(工区)统一进行伐区作业设计;认定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书面答复,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

  1.有权属纠纷的;

  2.未到树种采伐年龄的;

  3.出售的活立木未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的,或没有做到公正公开村民有意见的。

  4.不符合《湖南省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定》相关条款的;

  5.属集体申请或林权共有人申请的,申请人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林权共有人同意的;

  6. 与有关法律法规不相符的其它情形。

  (四)初审。各乡镇(工区)应当根据伐区设计的情况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的依据和原则是:各乡镇(工区)下达到各村(居委会)的年采伐限额计划;各村组可伐资源量;国家、省、市关于生态公益林采伐的有关技术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要等。

  (五)公示。初审后,各乡镇(工区)将初审结果返回到村,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公示内容为初审获得木材生产计划的申请人、采伐地点、林权证号、面积、数量、四至界线等,并公示咨询和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各村应根据具体情况制作一至若干块永久性固定公示牌。经公示无异议后各乡镇(工区)以红头文件形式将初审结果上报管理区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时间不得迟于每年的4月10日。

  (六)审核。管理区林业局对上报的申请组织审核,集体研究初审方案。林业局在审核和集体研究时,无政策依据和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各乡镇(工区)的初审计划。

  (七)成文。林业局将审核结果报管理区管理委员会,经管理区领导集体研究确定后,由管理区林业主管部门下达年度木材计划文件,文件包括正文和附表两个部分,正文说明计划制定的依据、计划总量和分项数量、依法采伐的要求等,附表应分乡镇(工区)、村组明确木材生产计划下达的具体单位和个人、采伐地点、采伐类型和数量。

  (八)公布。集体(个人)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文件在区、乡、村三级公布,其中乡、村两级公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各乡镇(工区)向获得木材生产计划的申请人发放《木材采伐指标入村到户通知单》。

  (九)办证。获得木材生产计划的申请人凭《木材采伐指标入村到户通知单》和伐区设计文件及时到管理区林业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一次性缴纳所有规定的税费。

  (十)采伐。获得木材生产计划的申请人必须凭《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要求进行采伐,否则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年度内未完成采伐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作废,不办理计划结转。

  三、其它事项

  (一)相关采伐类型的说明。其它采伐主要用于对征占用林地林木的采伐、残林改造(每亩出材在2立方米以下)、火灾等其它自然灾害林木、线路材的采伐。更新采伐主要用于对达到过熟林,其生态功能低下的生态公益林,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技术规定实施择伐或小块状采伐。

  (二)关于分项计划不能串用的说明。主伐指标可用于征占用林地、残林改造(每亩出材在2立方米以下)、因火灾等其它自然灾害林木、线路材的采伐,但其它采伐指标、更新采伐指标和抚育采伐指标不能用于主伐或串用。

  (三)楠竹采伐不限额到乡,实行全区限额控制,需要采伐楠竹的,由林权所有人在年度内申请,其指标按先后次序用完为止。

  (四)因征占用林地和因火灾等其它自然灾害需要采伐林木的,如果在申请期内,由所在乡镇在初审时优先安排,如果在申请期以外,由管理区在其它采伐指标内安排,当年的其它采伐指标已使用完了的,第二年由乡镇(工区)优先安排采伐计划。

  (五)各乡镇受理和初审采伐计划申请时,对已出售了活立木的村组,在其提出的采伐计划中已销售的活立木计划与总计划之比,不得低于该单位已出售活立木的蓄积量与该单位成过熟林总蓄积量之比。

  (六)申请人需提供的依据和材料。申请人在提出林木采伐申请的同时,应提供林权证书或其他可证明林木权属的证明材料,属已购活立木的,需提供购买活立木的合同和林权证书或相应的证明材料。

  此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作者:党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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